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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申请抗诉规避执行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11 〗

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出重新审判的诉讼,其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常常被恶意被执行人作为逃避法律执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挡箭牌。

据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统计,该院2003-2006年共受理各类抗诉再审案件44件,其中涉及金钱给付之诉的民商抗诉案件41件,有34件是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再审的。这种类型的案件数量虽然逐年增多,但司法实践中再审改判的却很少,改判率仅占所有抗诉案件的13.6%,而大多数案件中止执行进入再审后,不少申请抗诉人(原判败诉方)有意躲避法院传唤,有的甚至去向不明,致使案件久审不决,其中有13件被迫中止审理;有的利用再审时间缓解执行压力,转移财产,从而逃避对生效裁判的执行。这不仅使执行案件久拖不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迟迟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法律威严受到损害,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无限浪费,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负担。

为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依法保护原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事抗诉措施。一是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案件应加以必要的限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予以驳回。二是规范抗诉再审程序。凡再审期间,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经查实确属恶意规避法律执行的,审理法院可按再审申请人自行撤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恢复执行程序。三是简化诉讼程序,对抗诉只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而对认定事实、证据无异议的,或者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出的,可以直接通过书面审理并作出驳回再审裁定,从而缩短再审办案周期。四是建议民诉法规定申请抗诉的时限和抗诉再审办案期限,一般按普通程序办理为宜,以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严肃性。五是收取相应的实际诉讼费用,对恶意申请抗诉再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恶意申请抗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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