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丘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较好的处理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张洪康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张洪康系郸城县东风乡人。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洪康伙同李海燕(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雅马哈无牌照摩托车,窜至沈丘县槐店镇北城区烈士陵园附近,二人趁从此处经过的任翠兰不备,下车将任翠兰所配戴的一对黄金耳环抢走,后驾车逃离。经估价鉴定,该对耳环价值为人民币1820元。2008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洪康因驾驶该辆无牌照摩托车形迹可疑,被沈丘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盘问,被告人张洪康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洪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张洪康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决定判处被告人张洪康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