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 惩治不思悔改在押嫌犯
〖信息来源: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22 〗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成功起诉一起在押人员再犯罪案件。
2007年11月19日吃晚饭时,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羁押于郸城县公安局看守所9号监室的在押人员王坤鹏,因琐事与同监室的在押人员王树良发生口角,后王坤鹏将王树良拉到风场东南角墙边监控器下进行殴打,致使王树良右臂尺骨骨折合并移位,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郸城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督促看守所对王坤鹏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侦查,看守所将此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至监所检察科审查起诉。监所检察科组织骨干力量对此案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王坤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王坤鹏起诉至郸城县人民法院。近日,郸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坤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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