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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用“心”经营民生

〖信息来源:郸城县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18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民生案件审理工作,为推进和谐中原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涉及民生案件执行工作,为推进和谐中原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后,郸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温新征要求各庭室深入学习两个《意见》的精神,在工作实践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强保障民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用“心”经营民生,认真办理和执
行好每一起涉及民生的案件,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一是细心。带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深厚感情,用心细致地办理好每一起涉及民生的案件,用细心经营民生。要用细心办理民事案件,认真处理好各种劳动争议、医疗损害赔偿及其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物业纠纷案件以及因购买、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资引起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认真处理好破产案件和企业改制民事纠纷以及证券侵权案件和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切实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办理刑事案件要细心查清犯罪事实,仔细慎重适用法律,依法从严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坑农害农以及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不符合卫生标
准、有毒、有害食品和其他伪劣商品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从严惩处各种危害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是爱心。满怀爱民、为民之情,将爱民意识贯彻落实到每一项审判工作中,用爱心经营民生。建立便民立案机制,落实立案双轨制,立案庭设置阅览查询处和休息区,实行查询、起诉、立案、缴费、休息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运用电话、因特网、传真等科技手段建立远程立案信息系统,让群众享受文明、便利的服务。制作专题导诉录像和诉讼风险告知书,在大厅的醒目位置公开工作流程和制度,提醒当事人诉讼注意事项。完善便民庭审方式,严格按照《郸城县人民法院巡回开庭实施细则》,变“坐堂问案”为巡回开庭,贯彻落实巡回开庭、上门开庭、预约开庭、假日法庭、午间法庭等制度,减轻群众的讼累,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进一步畅通绿色通道,对涉及老、弱、病、残当事人的案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弱势诉讼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简化诉讼费缓、减、免交手续,对符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及时办理缓、减、免手续,确保经济上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第三是耐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耐心细致,将耐心调解贯彻到办理案件的始终,用耐心经营民生。对涉及民生的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都要耐心调解,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把诉前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执行调有机结合起来。要落实“四调联动”机制,形成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案结事好的良好效果。要丰富诉讼调解手段,探索诉讼调解激励机制,对调解结案率高的庭室在政治上、经济上、物质上给予相应的奖励,大力倡导调解结案。要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是热心。在实际工作中要满怀热情,为人民群众提供热情、高效的司法服务,用热心经营民生。要打造服务型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规范司法礼仪,树立司法形象;完善“一台一表一办法”,接受群众监督;设置证人休息等待室,为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提供茶水、资料等,让群众享受便利、文明、高效的服务。执行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原则,在依法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要公平保护,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公信力;对涉及民生的执行案件,要快立、快执,建立执行案件台帐,确保依法限期执结;在完善郸城法院“六档执行”工作制度、实现高效执行的同时,对涉及民生的执行难“骨头”案件,坚持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要积极争取党委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形成破解执行难的社会合力,维护当人事的合法权益。

    第五是真心。对人民群众要动真情、用真劲,真心实意办理好涉及民生的案件,用真心经营民生。真心实意接受群众的监督,积极落实“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公开审判原则,畅通监督渠道,全力打造“阳光工程”,提高司法透明度,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以公开促公正,有效促进民生案件的公正审理。对诉讼难以解决的各种民生问题,要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加强与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配合,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法院主办,政法部门以及金融、国土、民政等有关部门联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参与的解决民生难案工作的新格局,努力使相关的民生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对于属于法院人员失职、渎职而导致案件办理不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不搞下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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