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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法院对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案件作出明确规定

〖信息来源:郸城县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15 〗

    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转化工作,适时制订《郸城法院关于案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若于问题规定》,对程序转换作出明确规定,并认真加以实施,确保了该项工作的良性运转。
    1、明确转化范围。必须是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时被告下落不明、审理中发现被追加的被告为人数众多的诉讼、涉及侵害当事人生命权及健康权、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等10种类型。

    2、明确转化程序。案件承办人经阅卷或庭审后,认为案件需要转为普通审理程序,应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填写简易程序转化普通程序案件审批表,列明案号、案由、当事人、转换程序的原因等情况,报庭长审批。 庭长在3日内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签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退回案件承办人继续审理。程序转换后3日内由合议庭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程序转换通知书,告知举证期限由原来的15日至20日顺延为30日,且双双当事人在《程序转换通知书》上签上表示同意的字样。由案件承办人持通知书报立案庭备案后,再按案件流程管理程序办理。

    3、明确转化责任。凡不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使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出现转化现象,无论是否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或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一律实行责任捆绑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转普通程序和超审限的案件,按违犯法定程序办理,承办人在受纪律处分的同时,一律待岗培训。

    1至4月份,该院共有10起民事、2起刑事、1起行政诉讼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每件都严格按照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及该院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无一例因程序转换而引当事人的不满、矛盾激化和涉法信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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