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法院全面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公正高效执行
〖信息来源:郸城县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5-08 〗
今年以来,郸城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适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以竭力消除“空调白判”现象、依法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规范执行行为作为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切入点,以杜绝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为重点,规定了执行人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全面规范执行行为,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开展。
该院所规定执行人员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的具体内容为:一是严格审查申请执行条件和期限,不得随意立案;二是按照民诉法和执行工作若干规定所规定的被执行人签收的条件和范围,不得随意送达执行通知书;三是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暂缓执行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下发暂缓执行裁定;四是对符合中止、终结执行条件的,必须有当地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不得随意作出中止、终结裁定;五是规范查封行为,不得超标的查封或重复查封;六是规范拍卖、变卖行为,不得擅自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七是对案外人异议实行合议庭审查制,不得随意作出处理决定;八是对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比较严重的案件,应有审判委员会同意决定,不得随意报请上级法院指定执行;九是严格收兑两条线,不得以白条形式收取被执行人款物;十是严格财经纪律,不得私设小金库,留存被执行人款物;十一是案件执行或法定终结的卷宗随时入档,不得私存;十二是严格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不得消极执行;十三是对于在执行中涉法信访案件,积极接访和处理,不得推诿。
为将十三种不得有行为能够落到实处,该院还成立了以院长温新征任组长的督查领导小组,采取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对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实施全面监督,凡不按规定开展工作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就地进行严肃处理,不搞下不为例。通过努力,今年该院新旧案件执结率均在98%以上,执行案件投诉率、违法违纪投诉率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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