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期间,郸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被告人刘某等以采取下药等手段盗取村民鸡、狗、羊等牲畜的盗窃案和被告人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物品,却因贪占小便宜仍对被下药的牲畜予以收购,进而加工、销售、转卖。郸城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张某管制2年,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非但不勇于揭发犯罪,反而贪占价格低廉,置国法和人民健康于不顾,收购、加工、销售下药牲畜,落得个“偷鸡不成蚀把米、贪占便宜反坐牢”的悲剧。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致2008年3月,被告人刘某伙同金某、钱某,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于夜间多次到东风乡、钱店镇等处,采取下药等手段盗取村民的鸡、狗、羊等牲畜。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被告人刘某等人所盗物品予以收购加工。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管制2年,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