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的基层法院审判员,从审理和接触的刑事案件来看,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证人不敢出庭、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些法官主观上也存在着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种种原因导致目前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这种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制约了刑事审判司法公正的实现。本人现就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形成的原因及对策谈一点看法,不足之处,请指正。 一、证人出庭作证难形成的原因 1、对出庭作证证人保护力度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第308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这些规定虽然强调了对证人的保护,但并非全面周密,证人作证后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而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却很少。以至于证人瞻前顾后,不敢出庭作证。 2、缺乏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损失费等,这些损失由谁负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一些离审判地点较远的证人,损失会更大,以至于证人把出庭看作是一种负担而不愿出庭作证。 3、有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正义感。有些人认为出庭作证是得罪人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他们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怕给自己带来不便,得不偿失,很少考虑到被害人的感受。还有些人认为作证就是在人家背后“插刀子”,不是光明正大行为,会被人耻笑。这些人往往明明了解案件事实,在司法机关要求其提供证言时,却以种种借口推诿,拒绝提供证言,更不用说让其出庭作证了。 4、刑诉法就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此条是一强制性规范条款,依此,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然而,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应当当庭宣读。”此条规定,实际允许证人可以不到庭。同一法典,既规定证人必须出庭,又允许证人可以不出庭,显属相互冲突。这两条规定的冲突,导致实践操作中,法官和公诉人员的随意性太大,既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也可以不要求证人出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他们往往选择不让证人出庭,而直接在庭审中宣读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5、现行刑诉法尚缺乏对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证人、应当作证而不作证的证人的处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拒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该怎么处理,并未涉及,这样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不出庭、不作证,司法机关毫无办法。 6、有些法官和公诉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问题,有些法官和公诉人对此抱有消极心理。有些公诉人对证人能否及时出庭作证有疑虑,担心证人改变原证词等。同时,有些法官认为在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和证人到庭质证的证言具有同样的证明力,故认为证人出庭与否意义不大。 二、针对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 1、加大对证人及其家庭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报复证人、打击证人、陷害证人的行为,解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首先应建立预防性保护制度,现在的立法只是侧重事后保护,这会给证人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保护工作要从侦查工作一开始就开始进行,对于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更是要作好证人的保护工作。其次,要明确保护证人的具体责任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由于缺乏具体而规范的保护措施,在实践中,互相推诿,不肯承担保护责任,结果证人实质上还是没有人来保护。第三,要完善证人家属和亲友的保护制度。保护证人至关重要,保护证人的家属和亲友也十分重要。只有这样,证人才能没有顾虑的出庭作证。所以,凡对于证人的家人和亲友有打击、报复、威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都要从严处理。 2、建立对出庭作证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损失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都要补偿,除了这些,证人因出庭作证遭到打击报复而形成的损失也要补偿。这些补偿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以激励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做法,值得我国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借鉴。 3、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义务作证意识。从思想上改变人们对出庭作证的错误看法。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在农村,要全面贯彻普法教育工作,从而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的正义感。消除他们旧的世俗顾虑,真正地使公民成为正义的、理性的现代法制公民。 4、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我国应加快制定刑事证据规则,法律不但要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作证,对拒绝出庭作证情节严重者,可以以妨碍刑事诉讼行为采取罚款甚至拘留的惩罚措施。世界上有许多国家规定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应受一定的处罚,值得我国在立法上予以借鉴。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一定会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官职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而逐步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