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下午,郸城县人民法院经过多方努力,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当庭送达调解书,当庭履行完毕。至此,这起公安部重视、市中级法院交办的两年“骨头”难案成功得以化解,原、被告握手言和,两年积怨有了和谐的结局。 原告刘某之妻马某患肝癌晚期,经上海等各大医院治疗未愈。2006年3月22日,马某到郸城县肾病医院治疗。同年3月29日6时许马某在郸城县肾病医院死亡。刘某以郸城肾病医院在给马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于2007年元月9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郸城肾病医院赔偿经济损失80余万元。由于案件的特殊原因,市中院裁定将案件移送郸城法院审理。 郸城法院收到案件后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院长温新征,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裴新领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并会同有关庭室认真研究案情,要求根据案件实际针对性地加大调解力度,力争和谐办结。该院抽调具有二十年民事审判经验的民一庭庭长崔耀润主持办理该案。崔耀润同志与庭室人员深入实际多方了解案情,从国家大局、生活实际等方面向当事人讲述案件的利害关系,在法理、事理、情理上做深、做细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辩法析理、因势利导,双方不断降低自己的要求,案件朝着和谐的方向持续进展。7月29日庭审当天,民一庭继续运用娴熟的调解方法、精湛的调解技能,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短短一个小时内,双方当事人终于顺利达成和解,肾病医院赔偿刘某各项损失23万元,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并对郸城法院的办案效率和办案方法给予高度评价。 经过郸城法院多方努力,一起分歧较大、历时长久、有碍大局的纠纷,当庭予以调解,当庭制作调解书,当庭履行完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了社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