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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法院实行廉政通报制度

〖信息来源:郸城县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8-08 〗

为严肃审判及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法院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增强其事业心和责任感,确保司法公正,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对因违反法纪和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和审判纪律处分者,实行廉政通报制度,制定实施了《郸城法院关于实行廉政通报制度若干规定》

     该制度对通报的意义、目的、程序、范围、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其通报的主要范围包括: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侵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因丢失当事人的证据或法律文书;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擅自外借警服、审判制服、械具;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以工作人员的身份,擅自为他人讨债索赔;内部互相说情干扰、影响案件审理;因对法律或对事实和证据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致使案件延期办理等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者。不能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来信来访;主观臆断,影响他人工作情绪、秩序和干警之间团结;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1天以上的,或经常不参加政治学习和组织活动;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私自出车或擅自出借公车等致成良影响或不良后果者。共计626项内容。

该院同时规定,凡违犯上述26项内容之一者在予以通报批评的同时,由监察室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笔录存入个人档案;累计二次以上者,取消其当年评先评功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次以上者,一律待岗培训,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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