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李某明知他人乘出租车去寻衅滋事,仍采取蒙罩车牌方式将嫌犯拉至案发地。近日,扶沟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
2007年1月6日夜,赵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手持钢管、木棍、刀子等租用扶沟县某乡李某的一辆牌照为“豫P-78xxx”微型面包车到扶沟县城准备“教训”朱某。途中,李某得知赵某等人去打架,仍同他人将车牌盖住。到目的地后,李某将车停在路边等候,赵某等人前去打架。因拦截及时,李某和赵某等人未能坐车逃窜,被当场抓住。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嫌犯的犯罪行为,不但未制止还帮助他人寻衅滋事,共同作案,属共同犯罪。鉴于其在犯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金月全线索提供张立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