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 一、抢劫罪。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事先经过预谋于2007年11月15日晚上手持匕首、假“手枪”等作案工具,蒙面窜至项城市环城路南韩某家中,抢走现金2900余元。 二、敲诈勒索罪。2007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经过预谋,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威胁、控吓被害人韩某,敲诈现金3万元,后因被项城市公安局抓获而未得逞。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二被告人在侦察机关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并出示了作案工具匕首二把,玩具手枪一支,手套、帽子、胶带、手机、银行卡和通话清单等物证,二被告人对此均没有提出异议。 辩护人辩护称:本案事实清楚,对抢劫罪不持异议,认为刘某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酌定从轻情节应予考虑,敲诈勒索属未遂,请求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在法庭陈述阶段,二被告人含泪面向法庭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并深刻忏悔了自己的罪行,懊悔不已,表示今后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罪名释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肋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五)持枪抢劫;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000至20000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2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属共同犯罪,且二人犯数罪,法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择日定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