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刑事诉讼中大胆探索和解制度,并于日前成功审结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意伤害案。 2006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杜某在沙河大堤上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纠纷,杜某用刀将刘某扎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杜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刘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双方宣传解释刑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和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可以从轻处罚的刑事法律政策。另外,承办法官还向杜某的亲属做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帮助被告人筹款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经过做被告人的工作,杜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主动向被害人刘某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刘某损失9000元,刘某原谅了被告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某于庭审前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并积极包赔被害人损失,法院遂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7个月。 刑事和解是指在较轻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加害人通过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处罚。在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工作,具体适用的案件范围分为五类:一是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案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三是过失致人重伤案、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肇事案;四是因民间或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五是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遗弃、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单处财产刑的轻微型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