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移花接木 被识破父子双罚
〖信息来源:项城市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02 〗
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采用移花接木的方法,用其儿子的名字在银行开户存款。日前,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某某司法拘留15日,对其儿子小谢罚款人民币500元。
2005年4月,被执行人谢某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王某某借取现金一万元,约定同年12月31日归还。期满后谢某某未将借款本息归还而成讼。2006年3月27日,项城法院判令被执行人谢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期满后仍不履行。该院执行局受理王某某的执行申请后,经多次前往执行均无果。
2008年3月9日,该院在突击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谢某某身上搜出某乡镇邮政储蓄卡一张,经查证,该卡户名为其儿子小谢。为查清该卡存款情况,法院遂依法冻结该帐户存款1.4万元。
3月10日,小谢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法院所冻结的是他的存款,要求法院解除冻结。该院经调查确认,该邮政储蓄卡及帐户均系被执行人谢某某经手办理的开户手续,其儿子小谢长年在外务工,平时很少回家,该帐号的存取业务均在项城本地发生,且存取款经办人也是被执行人谢某某,且每月存取款业务均在六、七次左右。
法院在掌握上述事实后,通知异议申请人小谢及被执行人谢某某进行执行听证,但二人以与申请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拒绝参加执行听证。法院便令其限期解决,然而被执行人一直未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故意拖延执行。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某某为抗拒执行,将现金以其儿子的名义存入银行,以规避法律;其儿子小谢明知该存款系其父即被执行人所有,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妨碍法院依法执行公务,遂依法作出前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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