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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没钱即抢劫 触犯刑律后悔迟

〖信息来源:项城市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25 〗

近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邓某、荣某因犯抢劫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荣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痛苦流泪,悔恨不已。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邓某、荣某到项城市张庄大街鑫泉网吧上网时,因所带钱花光,二人遂商量向正在一包间上网的韩某要钱,并对韩某实施殴打。在被害人韩某掏手机打电话时,邓某向荣某要把匕首向韩某扎去,韩某用手抵挡,手被扎伤,便把手机交给了与其一块上网的王某手中。随后,二人将韩某拉出网吧外对其继续殴打,韩某趁机跑走。二被告人返回网吧后,强行从王某的裤兜内抢走韩某的科健牌手机一部。后民警赶到将某抓获。次日,邓某也被警方抓获。二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都积极参与均是主犯,但二被告人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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