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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未遂 被判坐牢四年

〖信息来源:项城市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14 〗

 

,项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敲诈某学校校长钱财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有期徒刑4年。

2008317,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姜某某预谋后,用手机给项城市贾岭镇谋私立学校校长张某打电话,说“给我准备10万元钱,不要报警,如不给钱要你儿子张某某不得劲。”后又连续三天给张某打电话催要钱,并安排张某把钱放在三店乡刘庄村十字路口的桥下。2008320,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在去指定放钱地点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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