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