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以被告人潘某、高某犯盗伐林木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做出判处管制2年 ,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 2008年5月2日晚,被告人潘某、高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携带手锯等作案工具窜至项城市新桥镇水新路新桥变电站柏油路东侧,盗伐杨树四棵,经鉴定蓄积2.0314立方米。在项城市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活动高压态势的震慑下,二被告人整日坐卧不安,魂不守舍,最后不得己外出潜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根据线索很快掌握了潘某、高某等人盗伐林木的犯罪嫌疑,并将其缉拿归案。犯罪嫌疑人潘某、高某等人主动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将所盗伐林木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高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能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宽处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