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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公开宣判以王向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信息来源:项城市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9-10-29 〗

 2009102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以被告人王向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项城市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公开进行宣判,一审以被告人王向阳等19人犯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9个月至1年,管制32年不等的徒刑,并处人民币4万到5000元不等的罚金,追缴一切违法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王向阳纠集社会无业人员盛龙飞、高文博等人,大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向阳为首,被告人盛龙飞、高文博等人为骨干。被告人王向阳、盛龙飞、高文博分别组织、领导被告人肖峰等人参加的多达30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经常聚集在市区中项宾馆、德银宾馆、通运宾馆等处。其所安排的事情必须服从,在作案或有事时,接到通知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安排办的事情必须办好。他们备有枪支、砍刀、钢管、弩等专门的作案工具。该组织在项城市区内及周边乡镇,多次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组织、介绍卖淫、聚众赌博、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他们为非作恶,欺压残害无辜群众,殴打致伤多人。该团伙以为别人看场子、借别人营业中的门店假开业之名骗取礼金、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为别人捧场、助威等手段,非法敛财。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使人民群众敢怒不敢言,严重破坏了项城市区及周边乡镇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向阳、盛龙飞、高文博等人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团伙所犯的的行为已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部分被告人所犯的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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