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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拘禁他人 触刑律被判缓刑

〖信息来源:项城市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1-07-27 〗

河南项城一男青年为索取运费,伙同他人将货主诱骗软禁在一旅馆内,逼其交出运费,后货主交出部分钱款并写下欠条后得以逃脱,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日,笔者从法院获悉,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现年39岁的张某,系项城市郑郭镇某行政村村民。20081019日,河南省罗山县城关镇货主邹某通过张某再次雇用金某、李某(二人均已判刑)的货车,从鲁山县运煤到浙江省安吉县,并商定每吨280元的运费,货到付款。由于上次的运费未结,金某装货后以车辆路费不够为由,将煤拉至项城市郑郭镇停留,张某多次打电话让邹某到郑郭镇送费用,欲骗至目的地后,追要欠款。20081111日下午,邹某因货被扣留乘车来到项城市,张某三人遂伙同同村村民王某某等四人(均另案处理)经过协商,将邹某骗至郑郭镇后,逼其返还2008103日所欠的张某、金某、李某的22800元运费。邹某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还款,王张等人便将邹某拘禁在郑郭镇南街行政村一王姓男子所经营的旅店房间内,实施看管、殴打、限制人身。20081115日晚,邹某无奈托人通过司法所的种某交给张某9800元,并书写了一张13200元的欠条和还款协议后才得以逃脱。案发后,张某慑于法律威严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受害人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张某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可酌情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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