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城郊乡的高某想要在市区内租一间门面房卖服装,正好张某承租卖服装的门面房要转租,于是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张某将承租华某的门面房转租给高某(事后征得房主同意),门面房内服装及电话等物作价28000元,由高某先预交5000元的现金, 约定余额当天下午五时前付清。协议达成后,双方及时清点了物品,高某便给张华出具了23000元欠条,张某即将房屋钥匙及物品交付给高某。当天下午,当张某向高华催要欠款时,高某反悔,拒绝接受转让。后经与张某协商,张某愿意将衣物及钥匙如数收回,但拒绝返还高某所交现金5000元,并拒绝返还欠条。高某经多次与张华协商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现金5000元及欠条。
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与原告高某转租房屋,经房主追认,双方口头协议应为有效协议。后高某反悔,张某同意,双方又协商终止合同,故被告张某应将事态恢复原状,违约一方应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被告认为原告所付款项系定金,但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拒不返还没有道理。因原告解约,确实给被告带来当天不能正常营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97条、第112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某返还原告高某现金5000元及欠条;二、原告高某补偿被告张某经济损失1000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