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10时许,项城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消防工作查处过程中,受到小吃店店主刘彦某阻挠,2名民警手部被抓伤,项城市公安局依法启动维权程序,并依法传唤刘彦某。
17日上午,项城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指导员陈瑾带领几名民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在对莲花办事处北通济大道路东一手工烩面馆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消防设备只有一个灭火器,且破损无压力,民警依法对店主刘彦某进行教育并准备传唤时,遭到刘彦某阻挠,两名民警手部被刘彦某用指甲抓伤。
项城市公安局接到增援请求后,立即组织督察、治安等开展先期调查,并依法传唤刘彦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妨得公务对刘彦某行政拘留10日,刘彦某对处罚表示无异议,并承认自己的错误,向民警作出了赔礼道歉。目前已送项城市拘留所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