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瘾君子”盗窃案。被告人胥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胥某某,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街。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2月1日被逮捕。 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原吸毒人员胥某某又开始复吸,就于2007年12月2日对胥某某强制戒毒时,胥某某交代了他于2007年10月12日下午,在项城市工业路同仁堂药房门前将他人的一辆佳胜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400元)盗走,后回到周口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其邻居的犯罪事实。根据胥某某的交代,公安机关追回了赃物并退还了失主。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胥某某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