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车越货急发财 绳之以法陷牢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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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苏保某、苑二某、苏如某犯盗窃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被告人苏保某、苑二某、苏如某三人预谋在公路上扒窃汽车上的货物,然后合伙购买长安星卡小货车、绞钳等作案工具,并租一民房作为存放作案工具和赃物地点。此后,三人在开封至兰考310国道及漯河107国道大肆作案,其中由苏如某驾车尾随货车,苏保某、苑二某下手扒窃货车上生猪、花生等物,分别销赃给杜某某生猪11头、苑某某生猪7头,价值约16980元,经丁某某介绍卖给张某花生25袋,价值约7000元。该赃物已被购赃人销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保某、苑二某、苏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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