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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仅用三天时间就审查起诉一起专门盗窃存车处电动自行车案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5-15 〗
       5月13日,区检察院仅用3天时间就审查起诉一起专门盗窃存车处电动自行车案。
      被告人豆某,男,36岁,汉族,小学毕业,淮阳县人。
      经审查:2007和200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豆某窜至项城市南顿镇、淮阳县太昊陵、沈丘县医院和周口市荷花市场等存车处,采取先存放自行车,后拿存车牌,谎称丢钥匙窃取他人电动自行车的方法,先后盗取电动自行车5辆,总价值近一万元。
目前,此案已起诉至川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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