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去抢钱 换取刑十年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23 〗
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张某某,男,20岁,汉族,初中文化,住项城市李寨乡张庄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7年4月3日被批准逮捕(在逃),2008年3月17日被抓获。 2006年10月份,夏某某(未成年、已判刑)与骆某某(未成年、已判刑)同居致骆某某怀孕,因打胎急需用钱,二人产生了抢劫骆某某姨丁某的想法,2007年元月份,夏某某准备了匕首、胶带、头套等物,并喊来了朋友张某某“帮忙”,准备共同实施抢劫。1月15日下午15时,夏某某、骆某某、张某某三人到周口市新街小区丁某的住处,骆某某望风,夏某某、张某某上楼敲开了丁某的门后,夏某某持匕首将丁某逼到卫生间,张某某用胶带将丁某全身捆绑,后二人在丁某家搜出现金6000元、三星手机一部及蓝白相间MP3一部,后骆某某进屋喊夏、张二人一起逃窜。张某某分得赃款1600元。余款夏某某、骆某某二人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闯入他人住宅采用暴力的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罚金,且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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