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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陪审员制的建议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21 〗

当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过少,应是一个典型反映。甚至在一些人中还存在人民陪审员陪审可有可无的模糊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作用,因此,削弱和废除这种制度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有鉴于此,结合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我们认为当务之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确立人民陪审员的宪法地位。尽管《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均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地位、作用等的规定,又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但现行宪法中缺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时确立人民陪审员的宪法地位。

二、尽早出台《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的权利和义务,对人民陪审员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参与庭审、参加会议、宣判以及对审判程序的监督权,在审核过程中的义务,哪些案件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审等均应作出详尽的规定。

三、成立人民陪审员协会,加强与各级法院政治部门的沟通,履行人大常委会交给协助管理人民陪审员日常工作的职责,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组织、管理、落实人民陪审员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经常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交流,倾听人民陪审员意见和心声,解决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对他们的报酬进行核实并支付,办理表彰和处罚事宜。人民陪审员协会中可设立科技、教育、卫生等专业组,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抽取相应专业组的人民陪审员参审,以最大限度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四、制定补助标准,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许多人民陪审员具有高度责任意识,参与审判既是政治荣誉,也是法定使命。基层法院也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人民陪审员在参审中的权利。但是因为无具体补助标准,人民陪审员生活待遇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损伤了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建议人民法院根据陪审员工作的量应支付一定酬金,以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调动法院使用陪审员上的主动性。在基层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阅览室、休息室并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制作人民陪审员工作证,为其订阅《人民法院报》、《司法文选》等资料,为人民陪审员有效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五、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建立机制,保障运转。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证。人民法院要单独列友、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政治处逐月统计,按时发放人民陪审员补助。建立科学使用人民陪审员机制,明确参加审理案件的类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要提供具体要求。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开庭、会议及参加宣判,判决后给人民陪审员提供裁判书,让其了解自己参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包括是否上诉等,建立督促检查机制,经常检查各业务庭安排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保障人民陪审员法定权利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纠正。采取到业务庭检查、个别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把握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遵守纪律,接受培训等情况及时与人民陪审员协商进而与人大常委会沟通。

总之,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重大,建议各级法院以讲政治的高度为认真对待这项工作,不应等闲视之。人民陪审员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参与发挥好这一制度优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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