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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宽严相济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7-10 〗
 

 

    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宽严相济要以人为本

    目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某中程度上仍然存在宁“左”勿“右”、宁重勿轻的思想,过分注重打击而忽视“宽缓”的一面。同时,由于存在证据意识薄弱、习惯有罪推定、轻信口供的认识,有的司法人员在有罪与无罪的证据存疑时,往往作有罪处理。这些认识和做法显然有悖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要正确贯彻实施宽严相济政策,一要正确认识刑罚的功能。刑罚的严厉性及其功能局限性决定了它只能是最后的制裁手段,只有在其他社会规范调整手段不力时,才能不得已而用之。二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以人为本”不仅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补充,而且是“法治”、“人权”观念的人文基础,是法治发展方向及其命运的决定性因素。

    二、宽严相济要宽严有度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活动的方向和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人片面地认为宽严相济就是对一切犯罪都要从宽处理,显然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错误理解。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就是要做到:轻罪轻处、重罪重处、不罚无辜,宽严有度。其中,宽严有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为关键的核心问题,可以说,能否做到宽严有度是检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是否准确、全面的标志。而宽严有度的内涵,则应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互补、宽严有据。

    为保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全面落实,首要问题是尽快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化,把该政策蕴含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等思想融入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中,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长期、有效的执行。

    三、宽严相济重点保护未成年犯

    北京法律界人士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起诉犯罪嫌疑人总数约6.9%,而这个数字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则分别占到了8.3%9.9%10.5%。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

    80后与90后的青少年具备着叛逆、“恶搞”及与“主流”社会之间严重的沟通问题等特点。为此,我们认为青少年犯罪对策应当调整,孩子出现了问题,家长及社会同时应当检讨自己是否有问题,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话沟通,承认并注重未成年人的社会主体身份,尊重青少年的自身权利。此外,还需建立程序意义上的真正的人性化执法体制,而对有问题青少年帮教制度的基本立场,应当从说教转向对话。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护时要坚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放宽适用范围、少用逮捕措施等原则。如:公安机关要不公开侦察,检察机关要缩短审查、抓捕、起诉的时间,优先进行无间断办理,审判机关要不公开审理等。

    检察机关一旦决定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势必就要经历一个侦查、起诉、审判的漫长的诉讼过程,而未成年犯的羁押场所与成年人一样均在看守所,产生交叉感染情况的可能性非常大,同时长时期脱离社会,尤其是对一些在校学生,使其被逮捕而切断甚至永远丧失正规教育的条件,无论是对其个人还是对社会,负面作用都将是巨大的。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应该在衡量其行为是否构罪的同时,更应多关注是否确有逮捕的必要,更多从教育、挽救的角度把握捕与不捕的界限。法院审判时,要把握罪与非罪,判刑与缓刑的裁量权,一旦涉及刑罚,可进行社会矫正,使刑罚运用更加人性化、社会化,把刑罚的强制与社会的和谐融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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