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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

〖信息来源:川汇区综治办(217)〗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10-16 〗
    近日,川汇区检察院坚持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案件,对一起涉嫌盗窃犯罪所得罪的李同量、宋子华、王红山、王建福、丁守侦依法批捕。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曾用名李从亮,男,37岁,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鹿邑县任集乡李小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9月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曾用名宋大华,男,40岁,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淮阳县白楼乡宋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9月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34岁,汉族,文盲,现住郸城县李楼乡吴庄行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9月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34岁,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郸城乡李楼乡王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9月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男,53岁,汉族,文盲,现住淮阳县丁集。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9月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8日05时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被沙北分局抓获后供述,其伙同李某某、“中华”、“草包”、“小杨”在周口北郊马庄盗窃时某某家育肥猪十头,价值8160元。
宋某某伙同丁某某、“小杨”李某某在淮阳白楼盗窃鸡饲料20余袋,价值3000余元。
宋某某伙同丁某某、李某某在淮阳黄集乡盗窃季某某家母猪一头,价值2250元。
2008年8月25日,宋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窜至宁夏银川扒窃金龙鱼食用油(2.5升/6瓶装)70余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贾某、尹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检察院指控部分事实清楚,但笼统地指控四被告人犯有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均为主犯欠妥,应予纠正。本案虎、狮活体租赁时,出租方申请办理了有关运输动物手续,并注明了运输方式,区域范围,有效期限等,被告人吴某、尹某将虎、狮在淮阳进行马戏展览符合上述规定。四被告人的运输行为是在租赁的虎、狮死亡之后发生的,是在批准有效期限内,除蟒蛇皮外,未超出已批准所运输动物的范围,且未改变运输动物活体行为的性质。对前、后两个行为应当认定为一个运输过程中两个阶段行为,后一运输行为是对前一运输动物活体行为的接续,且与运输证注明的事项是一致的。蟒蛇皮(蟒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亦用该交通工具一同运输,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未办理任何相关运输证明的情况下,违反了国家有关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规定。被告人贾某在马戏团做饭,在即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蟒蛇皮的合法来源,又无资格驯养蟒的情况下,私自存放蟒蛇皮并处置给张某,且从西华西夏镇将蟒蛇皮运至准阳途中被查扣。四被告人主观上对运输蟒蛇皮的违法行为是明知的,客观上均实施了运输行为,符合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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