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执行三庭干警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积极开展清理积案工作,近日,又成功地执结了一起长达九年的涉法涉诉案件。 原告王某原系被告周口市第一砖瓦厂职工,1998年9月23日,其妻甘某与被告订了一份“自愿辞职申请书”,并带领了一次性辞职补偿费。2000年王某以其妻无权代理为由起诉协议无效,原周口市人民法院(现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之妻与被告所签的“自愿辞职申请书”无效,原告退回辞职补偿金,并由被告补发给原告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申诉维持原判,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未能履行,原告遂申请执行。 此案立后,一直未能执行,该案于2006年转由执行三庭执行,执行干警在执行中发现周口市第一砖瓦厂已于2002年整体转让,由于判决书未明确工资的执行标准和数额,导致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原告依《违反<劳动法>行政补罚办法》第六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1-5倍赔偿,而被告依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及《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主张当时,原告未付出劳动且无岗位安置,故不存在支付工资的理由,双方都提供的有支持自己观点的“国家规定”。我院又与中级及相关单位结合,均未结果,因此案未能执结,申请人王某多次赴京、赴省上访,区委政法委书记李宗喜对此案非常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限期结案,川汇区法院院长孔令奎、副院长王俊杰也多次提出要尽快处理好此案,特别是“两会”期间不能有来自川汇区法院的杂音。2009年元月13日下午3点,由川汇区法院执行三庭会同信访科,召集申请人王某及被执行人周口市第一砖瓦厂负责人,中小企业局负责人进行协商,经过法院干警两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于第二天上午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全部执结,双方当事人对领导的支持和法院的工作均表示满意。此案的执结,也为省“两会”的胜利召开和我区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