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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贪污 同时受罚

〖信息来源:川汇区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0-08-27 〗

趁沙河治理复堤工程改造,抽调人员王某及会计刘某采取虚列支出、作假帐手段套取沙河复堤工程占地补偿款26万余元不入帐,私设小金库。后两人与副局长朱某共同商量将小金库剩余50000元以工作中发补助的名义三人进行私分。

经开庭审理,川汇区法院对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三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赃款5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5年底至2006年下半年,某县政府抽调人员临时成立沙河治理协调领导组负责对境内沙河段的趁复堤工程改造。期间,沙河治理协调领导组抽调人员沙河修防段段长王某及会计刘某采取虚列支出、作假帐手段套取沙河复堤工程占地补偿款26万余元不入帐,私设小金库。小金库有王某、刘某掌管。20073月份的一天,某县水务局副局长朱某与王某、刘某共同商量将小金库剩余50000元以工作中发补助的名义进行私分,朱某分款20000元,王某、刘某各分款15000元。案发后赃款三人全部退回。另查明:本案在纪委调查组找刘某谈话期间,刘某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王某、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共同侵吞公款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以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刘某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且三被告人全部退缴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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