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生意筹钱 骗取贷款犯罪
〖信息来源:川汇区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0-08-25 〗
为创业合伙做生意,急缺钱骗取银行贷款。
川汇区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为创业合伙做生意被告人王某与赵某商议一致,欲合伙贷款在一起做生意。时在银行工作的赵某称可以协调贷款,但需要抵押物。于是,王某找到许某(另案处理)称其准备贷款,想让许某为其找一做生意的人冒充门面房的房主办理抵押贷款。后经许某介绍让张某(另案处理)冒充徐某,在赵某不知情及利用伪造的假房产证抵押手续的情况下在银行铁路支行抵押贷款9万元,贷款期限1年。贷款后,按事先约定张某占用1万元,其余除用于贷款花销几千元外,王、赵留作生意备用,但后来因考察生意不理想生意未做成。贷款到期后,贷款未及时还上,所贷本息于后来分六次还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机构贷款,造成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收回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所骗取贷款已全部还清,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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