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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不当惹祸端 积极认罪获轻刑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11-10-19 〗

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白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白某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0年12月,被告人白某驾驶汽车,沿周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搬口街东黎明家具广场路段,因驾驶不当,撞上许X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和梁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后带刘X、刘X),造成许X、梁X和乘车人刘X、刘XX受伤,后刘XX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白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白某犯罪后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且事故发生后,白某拨打 110”报警并陪同伤者随“120”到医院抢救。鉴于被告人白某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当庭自愿认罪,且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调解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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