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被告人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责令退赔。 2013年1月份刘某某通过人介绍认识了商某,商某告诉刘某某周口市林业公安局准备改建办公楼和购买森林装备,由于单位的资金紧张让刘某某先垫付资金,等财政拨付的资金到账后再支付给刘某某,并承诺项目完工后给付刘某某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分红利润。刘某某表示同意后,按照商某的要求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交给商某280万元。后经核实后得知,商某所说的项目不存在。2013年10月份经刘某某多次追要,商某归还刘某某53万元。2013年8月份,商某以同样的手法收取苏某某现金27.5万元。2013年9月份,商某以可以帮助张某和张某某购买到低价商品房为由,收取二人现金4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商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部分钱款(53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川汇区人民法院 冯长战 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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