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李某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人2007年2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于2007年10月份先后在商水县城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电视机、洗衣机等财物,总价值75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又是累犯,依法应以盗窃罪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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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李某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人2007年2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于2007年10月份先后在商水县城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电视机、洗衣机等财物,总价值75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又是累犯,依法应以盗窃罪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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