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一起抢劫案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14 〗
3月2日,商水县检察院对一起审判机关重罪轻判的抢劫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并得到市院支持,严格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了“两抢一盗”犯罪。
被告人王某,于2007年6月16日、17日,伙同他人连续两天,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商水县城尾随他人至僻静之处,用摩托车逼、挤或将其撞倒后强拉硬拽,抢走人民币及物品价值13800元。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月10日将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作出判决,以被告王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根据2000年11月1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河南省公、检、法三部门于1998年4月8日下发的《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盗窃罪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故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应为一万元,而不应再依据1998年11月23日河南省公、检、法下发的《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中规定抢劫罪数额巨大为二万元的标准。结合本案,王红军抢劫数额巨大,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处罚,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因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虽然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商水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08年3月2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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