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敲诈勒索罪” 法院依法认定为“抢劫罪”
〖信息来源:admin〗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4-10 〗
2008年3月20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再次依法对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铁军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最后认定:检察院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王铁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严惩了“两抢一盗”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8日晚,被告人王铁军看到被害人祁某在一加油站旁与其弟媳赵某说话时,被告人王铁军伙同郭亮、灵光(另案处理)过去后,用拳头打祁红波,以祁某与其弟媳赵某相好为由要祁红波拿10000元钱,否则把祁扔进井里,由于祁未与赵相好,祁某不同意被告人的要求,王铁军等人对祁某进行殴打并把祁某身上的1700元现金、一部京瓷牌CDMA手机(价值200元)及祁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抢走。被害人祁某遂于2007年6月19日报案。案发后,1700元现金及手机、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被追回并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对被害人进行敲诈未得逞的情况下,当场采取暴力,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量刑,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罪名不成立。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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