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王某持朋友贺某所送的手机购买话费充值卡时,恰好遇到该手机的主人王某某,结果贺某露馅。近日,贺某被商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2000元罚金。 凌晨抢劫 2001年2月5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和其妻子张某正在他们经营的手机店内休息时,张某突然听见外面有响动,王某某急忙打开卧室门,发现店门已被撬开,店外站着一个人,店内已进来两个蒙面歹徒,而且手中都拿着枪。见王某某过来,一个蒙面歹徒持枪对着王某某,另一个蒙面歹徒开始砸柜台。居住在维修手机房间的顾师傅,听见砸柜台的声响后,拿着一根木棒冲了出来。歹徒见状慌忙逃窜。此时,王某某从顾师傅手中要过木棒,一路猛追,在郑庄路口将一个歹徒打倒在地。王某某以为歹徒已被打昏迷,遂回去找绳子准备把其绑起来。等拿着绳子回来后,王某某却发现这个歹徒不见了。再次回到店内,王某某发现8部手机和1.8万元现金被抢。 巧遇手机主人 王某某的手机店被抢后的第5天,王某拿着一部手机,来到王某某的店内购买话费充值卡。王某称,这部手机是他的朋友贺某送的。谈话间,王某讲述了贺某抢手机时,被人用木棒打伤,差点被打死的经过。从王某的谈话中,王某某认为抢劫他家东西的正是贺某等人,遂立即报警。警方在抓捕中发现,贺某在作案后已经潜逃。 嫌犯落网 2006年10月27日,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贺某否认自己抢劫手机店的事实。但经过对贺某抢劫手机店被打伤后,木棒上所留血迹进行DNA鉴定,正是贺某的血。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伙同他人持枪抢劫公民财产,总折合价值达34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遂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魏振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