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县区动态 >>西华县 >

人民法院应规范司法救助工作

〖信息来源:西华法院〗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时间:2008-06-23 〗

人民法院依法对困难群众减、缓、免诉讼费,实施司法救助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对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司法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调查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当事人欺骗,法院审查不严,在司法操作层面存在问题。虽然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对享受的对象、标准、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为获取司法救助,开具虚假证明,法院在审查时,一般情况下仅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很少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结果造成一些不该享受司法求助的当事人得到了救助。此种类型占司法救助案件的10%左右。

二是立案时存在不当申请现象。比如借贷纠纷案件,金融机构害怕判决后执行不到位,往往在立案时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法院决定不予缓交,很多此类案件流失。

三是司法救助标准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在审判实践中,对司法救助的标准很难把握,什么样的情况享受减交诉讼费,什么样的情况享受缓交,什么样的情况享受免交,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各地执行不一,难免造成减、免、缓混乱。

四是对骗取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处罚不力。司法救助暂行规定虽然对骗取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少采取处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歪风。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司法救助规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在审查是否应当享受司法救助时,要进行调查核实,全面了解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严格掌握标准,杜绝“滥竽充数”,使真正需要救助的当事人享受到司法优惠。

二是制定明确具体的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对于减、缓、免诉讼费要分别制定具体的标准,避免混乱现象的发生。

三是加强对基层组织宣传教育,增强其出具困难证明材料的责任心,防止弄虚作假。

四是实行司法救助公示制度,对需要救助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公示申请材料、困难证明材料、法院救助审批决定等,在阳光下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加大惩处力度。对于骗取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严格依照司法救助暂行规定和《民诉法》相关规定,或责令其补交或按自动撤诉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处于罚款或拘留。


分享给朋友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给你的朋友。
中国长安网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周口市政法委 | 豫ICP备07502756号
豫公网安备 41160202000088号  |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