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华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涉及县重点工程合同纠纷案。 西华县箕子台市场改造工程是该县的重点工程之一,位于县城的中心位置,面积大,投入多,县领导非常关注。该市场改造工程由河南海川实业公司具体承办。 2007年1月,原告李某与河南海川实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购买河南海川实业公司住宅房一套,价款174651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70000元。合同约定 原告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购房款7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已付房款的10%赔偿违约金7000元。 诉状送达被告后,被告方抵触情绪很大,认为延期交房主要是因为2007年度雨水多,箕子台市场地势低洼,延误工期,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同意解除与原告的购房合同,更不同意赔偿违约金。 该院民事三庭承办人员面对这种情况,本着严肃执法、和谐司法的精神,在开庭审理前先进行了电话调解,背靠背调解等多种方式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被告方,指出其违反合同的客观事实,讲明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原告方,要求原告体谅开发商的实际困难。通过对双方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开庭审理前,双方握手言和,均同意解除合同,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被告河南海川实业公司当庭退回购房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500元。对法院的处理,双方均表示满意。 该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结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树立了法院的良好形象,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根据民三庭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