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科学发展需处理好四个关系 西华县检察院检察长 郭金玉 西华县检察院在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活动中,认识到当前推动基层检察工作科学发展需要处理好四种关系。 一、要处理好依法履职与改革创新的关系 依法履行职责与改革创新,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与新中国同龄的中国检察制度,历经五十多年的考验和磨练,深深植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主体部分。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科学性和先进性,要依靠检察机关尤其是广大基层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体现和证明。毫无疑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根本使命,是基层检察事业的生命线。基层检察院亦只有努力饯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检察职能,才能真正体现和发挥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价值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需要坚定不移地拥护和贯彻。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面对和谐稳定发展的新形势,面对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渴求,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在过去形成的一些执法理念和工作思路、一些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障碍,中国特色检察制度面临着发展和完善的迫切需要。如何发展和完善中国检察制度,永葆中国检察事业的生机和活力?改革是必由之路!党的十七大旗帜鲜明地指出:“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同时“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着力推进、重点突破”。在坚持中国检察制度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同时改革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正是当前基层检察院亟需着力推进的首要工作。 诚然,检察改革必须坚守合法原则和国情原则,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准确把握好改革的尺度,防止改革出现“红杏出墙”、“水土不服”的现象,发生破坏法制统一和损害法律权威的严重后果。但合法性的要求,绝不等于检察改革只能采取由上而下的单一模式,更非阻碍基层检察院改革创新的桎梏和枷锁。检察改革牵涉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方方面面,只有对于涉及体制性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基层检察院不可为亦不应为;而对于检察机关内部的管理制度、办案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基层检察院却大有可为,并且只有勇于先行先试,才能牢牢把握住基层检察工作发展的主动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检察工作显著的司法实践属性决定了高层次检察改革的动因往往来源于办案第一线的基层检察工作,全局性检察改革往往需要基层检察院提供实践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因此,在当前如火如荼的检察改革热潮中,基层检察院绝不应仅仅是个被动者,坐等由上而下推行的改革成果;而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准检察工作前进发展的脉搏,积极转变和拓宽工作思路,大胆迈出先行先试的步伐,为中国检察改革提供有益的探索经验,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要处理好严格依法办案与拓展工作空间的关系 新形势除要求我们积极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之外,还要求我们不断拓展工作空间,将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出来,将检察职能潜在的法治功能充分释放出来,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 无可否认,当前我国检察职能并未完全实现其应有的法治功能,检察职能在很多方面仍存在应为而未为的“缺位”现象。这一方面除了体制性的原因外,主要在于我们长期以来习惯性地将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为“严格依法办案”,将绝大部分精力投入办案工作,并在长期的“严打”实践中,形成重打击轻保护、重惩罚轻教育、重办案轻服务的工作惯性和执法偏差,忽略了除打击犯罪之外,检察机关还肩负着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调查研究以揭示犯罪规律并提出防控对策,开展法制宣教以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提升民众的法律素养,进而有效预防、减少犯罪等深层次的法治功能,自我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削弱了检察工作的影响力。面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和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尤其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检察院,必须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僵化模式,而应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工作空间,尤其要将司法服务工作做深做细,更充分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全面地服务地方工作大局。 诚然,基层检察院在拓展工作空间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 “度”和“量”,做到适度和适量。既要防止因“过度”而出现滥用检察职权、超越检察职责的违法行为,亦要防止因“过量”而影响办案和法律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发生本末倒置、喧宾夺主的现象。 三、要处理好从严治检与人性化管理的关系 队伍建设向来是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而队伍管理又是队伍建设中的重点。检察队伍管理的理念、手段和方法,既要适应检察工作的规律和特性,也必须紧跟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及时地调整和转变。 检察权具备权力的一切特征,与所有权力一样天生具有自我膨胀的趋势。为保障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必须受到严格规制。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规范司法行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便决定了,从严治检、强化管理,永远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主旋律!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民主文明程度的提高,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的提出,“人性化管理”成为当前我国社会所大力提倡的先进管理理念。十七大报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体,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便要求我们在队伍管理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为干警创造宽松的工作、生活和成长环境。因此,当前检察队伍的管理应该符合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与创造宽松环境的双重要求,处理好从严治检与人性化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人性化管理,要求管理方法和手段充分尊重人的本性,注重发挥人的优势特长和挖掘人的内在潜能,从而实现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目的。在人性化管理的语境下管理检察队伍,便要求为干警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宽松的工作环境,让干警切切实实享受到事业发展的成效和社会进步的成果;营造民主活泼的氛围,鼓励干警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激发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充分尊重干警的人格尊严和个性特点,让干警感受到贴心的关怀和爱护;为干警提供多方面的培养和锻炼机会,促进干警的全面发展;做到量才而用、任人唯贤,为干警搭建施展才能的舞台,让干警充分实现自身的价值。但人性化管理并非放松管理,更不是放任、放纵、放肆。相反,要使管理更符合人性,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尊重与平等,需要构建高度规范自律的管理秩序,从而必须更严格地限制个人的主观随意性,管理措施要更到位、更严格、更有力。 由此可见,从严治检与创造宽松环境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矛盾,严格管理是人性化管理的内在要求,是宽松环境的有力保障,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点在于制度建设,这同样是十七大报告给予我们的启迪和指示。十七大报告在“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篇中,铿锵有力地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因此,当前检察队伍管理应该进一步推进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队伍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加强制度的执行落实,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并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四、要处理好内强素质与外树形象的关系 当政治路线确定以后,人便是决定性因素。而在“人”的多方面因素中,人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是至关重要的两大要素。建设一支素质高、形象好的检察队伍,是中国检察事业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 内在素质是人的内在本质,是决定性因素。一名优秀的检察干警应具备以下综合素质:深厚的文化底蕴,先进的法治理念,坚定的理想信仰,扎实的法律基础,广博的社会知识,纯熟的业务技能,良好的道德修养,牢固的大局观念,强烈的进取精神,等等。由此可见,内在素质的提升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在长期的培养、不断的学习和刻苦的锤炼中慢慢积累和沉淀。因此,素质建设不论什么时候都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必须持之以恒地深入推进。 外部形象是人的内在素质通过语言谈吐、行为举止、精神面貌、个人气质等方面展现出来的外在特征。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的表现,控申干警在接待群众时的态度,反贪干警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言行,领导干部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的反应,甚至于每一名干警在日常生活、公共场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一不是检察形象的具体体现。外在形象不但能立竿见影地给人以深刻的印象,而且影响人们对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进而影响对事物整体的评价。检察工作尤其是基层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推进,需要广大群众的认可和信任,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而良好的检察形象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是赢得群众认可和社会支持的重要因素。 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是检察队伍建设中两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其中内强素质是根本、外树形象是关键。基层检察院在队伍的素质建设上,要根据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方针,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专业培训教育,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增强队伍的执法能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在队伍的形象建设方面,要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增强干警的形象意识,注意工作和生活中的一言一行,于细微处显真功夫;注意树立和宣传检察工作、检察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努力展现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纪律严明、团结拼搏的优良作风,塑造当代检察官一身正气、朝气蓬勃、锐意进取的精神面貌,让严谨规范、优质高效、公正执法、勇于创新的检察工作深入人心。 |